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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开设赌场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重庆市璧山县**街**单元,城镇居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高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先后在武胜县沿口镇望江地下室、老啤酒厂等地开设游戏厅,高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因在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三组一居民房内设置赌博机于2018年9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三人再次在外地购买56台捕鱼机、翻牌机等赌博用具,于2018年10月以唐某某名义租用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三组一居民房,然后将购置的机器放在房间内供他人赌博。该赌博场所采取人民币兑换游戏机分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兑换方式有捕鱼机100元兑换20000分、50000分,翻牌机100元兑换1000分等方式。高某某等人雇佣了王某某、田某某、曹某甲、舒某某进行上分下分,每人每天工资200元,其中王某某要负责每天管理赌场运行,经营赌场,如结算、发放钱、上下分、发放上分人员的工资和发放望风组的工资给唐某某等工作另有营业额5%的提成;雇佣了唐某某、杨某乙、曹某乙在赌博场所外进行望风预防警察抓赌,杨某乙、曹某乙工资每人每天300元,唐某某负责望风和冒充赌场老板并给望风组人员发工资,唐某某工资每天500元。参赌人员滕某某、陈某乙等人从2017年起至案发在该赌博场所内多次参与打游戏机赌博。陈某甲为该赌博游戏机赌场的老板之一,偶尔到赌场查看经营情况和提醒安全。赌场自营业以来,赌资数额达数百万元。2019年1月9日,广安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该游戏室查获参与赌博人员30余人,对赌博机56台予以扣押。经广安市公安局认定,在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村三组现场查获的56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已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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