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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永兴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31日7时许,永兴县龙山路“丰尚国际”工地上的工人因争一把铁铲引发打斗,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双手手臂被谭某某、王某某、曹某甲等人用木棍打伤,经司法鉴定,刘某某左右尺骨骨折为轻伤壹级。2020年9月24日,谭某某、王某某、曹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委托的曹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被害人刘文刘某某自愿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谭某某、王某某、曹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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