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人,现住**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曹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人,现住**南康区**镇**村**号。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与被害人曹某乙均系南康区唐江镇**村村民,两人系邻居。2019年1月3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侄子曹某丙与被害人曹某乙及曹某乙儿子曹某丁、曹某戊因曹某乙在建厨房占地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电话得知后,立刻与其妻子刘某某赶到现场。曹某甲见曹某丙与曹某乙及其两个儿子扭打在一起,就上前拉开曹某乙。后曹某甲与曹某丙一与曹某乙父子三人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曹某甲用拳头击打了曹某乙的头部和上身部位,致曹某乙受伤。经法定鉴定,曹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曹某丙报警。2019年4月3日,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其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唐江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8日,曹某甲和曹某乙签订调解协议书并按协议履行,曹某乙对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曹某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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