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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人,现住**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曹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人,家住****镇**村**号,联系电话1376634****。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与被害人曹某丙均系南康区唐江镇**村村民,二人系邻居。2019年1月30日14时30分许,曹某丙与曹某甲及曹某甲儿子曹某丁、曹某戊因曹某甲在建厨房占地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曹某丙的叔叔曹某乙电话得知后,立刻与其妻子刘某某赶到现场。曹某乙见曹某丙与曹某甲及其两个儿子扭打在一起,就上前拉开曹某甲。后曹某乙、曹某丙与曹某甲父子三人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曹某乙用拳头击打了曹某甲的头部和上身部位,致曹某甲受伤。在打架过程中,曹某丙、曹某甲掉下现场边上的坎下致曹某丙受伤。经法定鉴定,曹某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曹某丙报警。2019年4月2日,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其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唐江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8日,曹某甲和曹某丙签订调解协议书并按协议履行,曹某丙对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曹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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