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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宠物店内上班时,盗窃被害人文某某黑色挎包内现金约4300元,后将该挎包扔进一垃圾桶。次日,曹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将花销后剩余的人民币2000元通过民警发还给文某某。同时,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父亲曹某丙代其赔偿文某某经济损失2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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