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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戊,男,1978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车板镇****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7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曹某乙(在逃)伙同张某某、曹某甲、谭某某、曹某丙、曹某丁(上述五人已移送起诉)、曹某戊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从2020年9月2日开始,在廉江市车板镇**村边**厂附近,搭设一简易帐篷,中间摆放一张摊板和摊子、杯子、摊棍等赌具,聚集附近群众到场参与番摊赌博活动,每日下午和晚上时间开两场聚赌活动,每场结束后都会由曹某乙结算按入股赌场的股份分成输赢情况给股东分利,其中张某某总获利10万元左右,曹某甲总获利得8190元,曹某丁总获利得2560元,曹某丙总获利得800元,谭某某总获利得600元,曹某戊总获利700多元。2020年9月10日23时许,曹某甲伙同曹某戊等人继续开设番摊赌场聚集苏某某、曹某戌、曹某辛、谭某丑等人进行番摊赌博活动时,民警到场查处,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番摊赌具和赌资现金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戊不起诉。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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