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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 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承包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的装修工程,后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聘用无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搭建升降机供工人使用。2019年5月,曹某甲雇请曹某乙等多人在上址装修,同年10月25日,曹某乙在使用上述升降机的过程中跌落,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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