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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骗取贷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和平区**路**号**酒店(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道**苑**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基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曹某乙伙同曹某甲、孙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经预谋后于2018年9月12日在和平区**道**中心平安**公司内,其中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某某提供位于和平区**道**公寓**号楼**号做抵押担保,安排王某某以王某某本人的名义,向平安**公司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工商执照、收入证明等虚假信息和资料,通过平安**公司验证及华夏银行厦门支行的审核,从华夏银行厦门支行贷款人民币324.6万元,后梁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孙某某、刘某某将324.6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分。曹某乙、曹某甲二人后将分所得部分资金分别偿还了各自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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