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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高利转贷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勤县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民勤县**有限公司、武威市**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乙,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系民勤县**公司(简称**公司)、武威市**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15日,曹某甲以**公司名义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用途购进货物,年利率9%,限期12个月。2015年6月16日,曹某甲虚构购销合同,将其中1100万元通过委托支付方式转账给**有限公司,2015年6月17日,**有限公司按**公司要求,将其中356.4万元转账给民勤县**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643.6万元转账给**公司,100万元转账给**公司司机张某某。2015年6月18日,甘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找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借款,曹某甲以月息5分的利率给该公司借款500万元,扣除砍头息25万元后,通过**公司转账285万元,通过**公司转账190万元,实际出借475万元。**公司归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86.6667万元后破产重组,2017年9月20日,公司管理人与曹某甲重新确认借款总额为475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已经多付利息冲减借款本金335579.59元,尚欠本金2414420.42元,利息742980元。2016年,贷款到期后,**公司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综上,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高利转贷475万元,获取利息281087元,扣除银行同期利息105407元后,非法获利1756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曹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曹某甲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应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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