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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迁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迁西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对曹某某变更牵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迁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迁西县**铁选有限公司***金矿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小地名)开采山场并堆放料堆,2017年,擅自修建***村***通往*****(小地名)的道路,2019年10月至11月,擅自在***村*****排放尾砂,占用面积较大。经唐山治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测量,用地总面积7.1164公顷,合106.75亩,经迁西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对比《河北省迁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河北省迁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修订版》,其中规划林地27.1370亩。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则确认:***镇***村***(小地名)矿槽及料堆、*****(小地名)尾砂库及道路,占地总面积106.7465亩,全部为林地,林地内原有植被已灭失,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在106.7465亩林地中:规划林地27.137亩,非规划林地79.6095亩;尾砂库地表栽植树木面积16.5亩,栽植树种有油松、柳树。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绿化,栽植树木,恢复环境,主动书写了保证书,保证按质按量完成荒山恢复工作,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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