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曾立河,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8********,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立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曾立河于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三十度街吧十七号摊位,趁被害人钱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置于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07元的One Plus 7 Pro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vivo NEX手机,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
民警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比对分析锁定曾立河,后于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大同巷19号门前将其抓获。曾立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2日曾立河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立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被不起诉人曾立河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立河不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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