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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居政危险驾驶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思南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贵A9****号小型轿车,从金樽KTV门口出发准备经乌江三桥向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聚信楼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曾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83.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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