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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乙,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5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将持有的金茂加油站28%股权发包,被不起诉人曾某乙和曾某甲合伙、同案人江某某(在逃)、王某某,均交纳1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取得竞投资格。2019年2月9日竞投当天,江某某让曾某乙、曾某甲一方不要参与竞投,承诺会给经济补偿。在竞标过程中曾某乙仅象征性举一次牌,后江某某以230000元人民币的价钱竞投成功。2015年2月10日和2015年2月16日,江某某转账给曾某甲200000元人民币和10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曾某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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