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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虚开发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乙,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5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期限手续,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6日,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公司在验资后即将借来的注册资金归还借资公司,后以让他人虚开50张价税合计3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平被抽逃注册资金的账目,并伪造相关委托付款协议和外包合同来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曾某乙原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2012年9月,曾某乙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秦某某(不起诉)及会计林某某联系购买发票。后秦某某、林某某将虚开的50张发票做账冲平被抽逃的3000万元注册资金。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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