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期限手续,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6日,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公司在验资后即将借来的注册资金归还借资公司,后以让他人虚开50张价税合计3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平被抽逃注册资金的账目,并伪造相关委托付款协议和外包合同来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曾某乙原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2012年9月,曾某乙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秦某某(不起诉)及会计林某某联系购买发票。后秦某某、林某某将虚开的50张发票做账冲平被抽逃的3000万元注册资金。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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