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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1日,昆明**公司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成为了昆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服务机构并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投资客户,可以收取投资客户用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投资资金的手续费及佣金。为取得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以此获利,之后2013年7月昆明**公司法人曾某甲又成立云南**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1日云南**有限公司又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曾某甲、章某某、被不起诉人曾某乙为获取昆明**有限公司的高额返佣收益,用该公司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以投资人本金随进随出,本金无风险、利息日结算(每年利息10%-13%) 等的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保本保息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存款。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涉及投资入709人,从成立至今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1.5亿元,截止2015年8月,云南**有限公司收取发展客户获取 “返佣”的方式共非法获利800余万元,云南**有限公司占有非法获利的8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曾某乙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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