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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非法经营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曾某乙同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曾某乙之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 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后堡村7组自家院内,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贩卖散装汽油。2019年07月05日刘二堡镇派出所民警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后堡村曾某乙家将犯罪嫌疑人曾某乙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曾某乙对私自贩卖散装汽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12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犯罪嫌疑人曾某乙非法销售散装汽油金额为55120元。2019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到刘二堡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讯问,曾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吨(7800升)汽油价格为4134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五万元,且现无法查明剩余的2吨汽油是否全部用于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扣押涉案款物解除扣押,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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