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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曾用名曾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363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住新疆阿克苏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于2018年9月2日驾驶车牌号新N1P498号小型轿车从温宿县出发前往沙雅县,当日19时左右沿G3012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G3012高速公路697公里70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翻在路基下,致使乘车人刘某(曾某妻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公交认字[2018]第2518097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曾某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刘某系曾某妻子,曾某驾驶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超速,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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