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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信用卡诈骗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社区**路安置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龙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2018年恶意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龙里县邮储银行4家银行共计167760元本金,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2019年7月27日其家属已代为偿还所有本金。

本院认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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