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3********7111,小学文化,湖北省**县人,阜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市**县**镇**村**,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公司宿舍。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曾某酒后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从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与鑫泉路交叉口万家福超市门前路段挪车到临泉路北侧等待代驾时,被巡逻的特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事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8㎎/100mL。
本院认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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