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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巴某某职务侵占案)_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公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现住那曲市申扎县**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当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5日被当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22197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当雄县**镇**村**号,现住当雄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当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5日被西藏当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当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担任四川省达州市第**建筑有限公司 当雄县干部职工周转房干部职工周转房项目材料员期间,为牟取自身利益与沙石供应商巴某某(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等人在将票据套现后,将所得的一半分给曾某某,但普某某由于害怕,并未从老板处将票据套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交代自己给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开具了大概700000元左右的多余材料票据,经核算,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巴某某在当雄县干部职工周转房项目中共非法牟取自身利益713000元人民币,分别是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牟取利益有450000元人民币和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牟取利益有263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当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雯某某、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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