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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廖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自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9月1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伙同廖某某乘坐曾某甲驾驶的鄂Q****5 轿车,从恩施市七里坪高速公路收费站上高速到湖北省潜江市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返回恩施市,2019年9月15日2时25分左右,车辆行驶至在沪渝高速恩施七里坪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恩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现场从该轿车副驾驶位物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0.16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2.22 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廖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廖某某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有提供任何帮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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