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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覃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现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力铭,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3日,曾某甲与**村集体签订《承包**自然村荒山协议书》,约定**村集体将**山承包给曾某甲做石场,承包期限22年,曾某甲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但没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于2016年组织工人经常开采石灰石矿,因矿石质量不好于2018年9月不再采挖;2018年11月16日,曾某甲委托其哥曾某乙与覃某某签订《钟山县**镇**村石灰石矿原**山大理石矿点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山承包给覃某某开采,承包期限为4年,并口头约定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由覃某某自行负责办理,签订协议之后覃某某便于2019年在**山开采碎石,后因**村民闹事覃某某便于2019年5月退出**山不再开采;2019年9月2日,韦某某让其弟弟韦某乙与曾某甲签订《钟山县**村石灰石矿原**山大理石矿点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山发包给韦某某开采,承包期限5年,并口头约定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由韦某某自行负责办理。签订好协议之后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由韦某某自行负责办理。签订号协议之后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在**山开采碎石至今。经广西绿森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2019年度森林督查图班利祥矿业2违法占用林地情况的说明,曾某甲在**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4465公顷(6.6975亩),为一般公益林;覃某某在**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4819公顷(7.2285亩),其中0.0353公顷(0.5295亩)为一般商品林,0.4466公顷(6.699亩)为一般公益林;韦某某在**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5394公顷(8.091亩),为一般公益林。

曾某甲、韦某某、覃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4日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曾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开采石灰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甲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均愿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社会危险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曾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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