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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陈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屯昌县**镇**居委会**路**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和陈某甲等8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陈某甲到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财务公司任文员。工作期间,为了非法获利,陈某甲根据郭某某的安排,双方约定陈某甲每介绍1人来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和办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的许可证、银行卡和U盾等一套工具材料(以下简称公司营业执照及公户等工具材料),待郭某某验证可以使用后,以每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陈某甲以每套7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后转卖给郭某某,从中赚取差额每套200元。自2018年6月至11月份期间,陈某甲先后收购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陈某乙、曾某某、王某某、习某某等5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公户等工具材料共计53套卖给郭某某,郭某某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陈某甲共计47700元,陈某甲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陈某乙、曾某某、王某某、习某某等5人共计37100元,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0600元。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成功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及公户等工具材料10套后卖给陈某甲,非法获利7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退赃1000元,赃款已存入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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