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钟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大道**号,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路钟祥市**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钟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钟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2015年4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6年9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2016年12月,**公司先后拖欠54名职工工资共计797306元,其中,马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21名职工工资149802元(包括马某某自己的工资63470元)。
2018年1月10日,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钟祥市人社局”)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逾期该公司未支付。公司法人马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钟祥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期间,依法对马某某担任公司法人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进行了追缴,并由钟祥市人社局组织发放。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关押于硚口区看守所,2018年1月3日经被硚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硚口区公安局执行,2018年8月24日硚口区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当日予以释放。钟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短信通知马某某配合解决拖欠职工事情的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7月5日,此阶段,马某某被羁押于硚口区看守所,无法收到钟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通知,无法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即无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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