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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 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为帮忙钟某某抵兑梁某某(另案处理)的欠款,在钟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的陪同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两家公司(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另外,曾某某还办理了三张个人银行卡(中国银行、广发银行、建设银行),曾某某通过将两家公司的“8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俗称“8件套”)和三套个人银行卡“4件套”(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网银U盾、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俗称“4件套”)卖给梁某某,获利1600元,曾某某将获利1600元交给钟某某帮其减轻债务。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解除扣押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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