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性别:**,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5分许,曾某某驾驶贵D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塘坝镇马安村牛查背组叶冲房屋门前路段起步掉头,向左侧移动时该车前部右侧挂倒行人叶某某,客车右前轮从行人叶某某的身体上压过,造成叶某某受伤,叶某某在送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洪渡镇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是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20年3月27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塘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叶某某父母的谅解。现双方已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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