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案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粤KYQ****小型轿车由大山尾往茂化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迎宾大桥周吾村路口路段时,碰撞上由革某某驾驶、搭载潘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87***),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革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革某某、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曾某某委托己方家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书面申请不再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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