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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4********1822,汉族,专科毕业,银行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万源市*******号。

本案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30分,被不起诉人曾某驾驶川SR******牌小型普通客车,沿402省道由石塘镇向城口县方向行驶,行驶至402线(堰塘—沙滩)19公里加100米石塘镇大田坡塘坊弯道地段时,因措施不当车辆失控,与左侧行人张某某及防护栏发生碰撞后翻出防护栏坠于路外水沟上,造成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曾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被害者亲属书面谅解期间,曾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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