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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健,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粤L8****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244线由广州市往河源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博罗县柏塘镇汇德园酒店附近路段时,与行人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及时救助被害人,主动报警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赔偿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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