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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曾**,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新野县施庵镇****,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曾***驾驶豫RU***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右转向北行驶至新野县施庵镇政府门前处,与步行人吴**发生碰撞,造成吴**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系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复合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曾**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曾**赔偿给吴**近亲属82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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