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汉族,大学文化,云梦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路**号,住安陆市**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鄂K****9 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陆市解放大道护国菜场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鄂K****9 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安陆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打“110”“120”电话,并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助等候警察处理;同时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