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2020年2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号20时40分许,被起诉人曾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灯光信号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方县城南湖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恰遇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小区门口内横过道路,由于曾某某在设置限速5km/h的小区内以32.47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遇行人未避让,致使所驾车辆撞到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外伤性脾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覃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湖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怀化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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