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镇**局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湘KN****轻型普通货车从新化县温塘镇经吉庆镇驶往吉庆镇华山村方向,当天14时24分左右,曾某某驾车途经新化县吉庆镇金星社区S322线36KM+700M地段时,碰撞到北侧路外人行道的行人刘某某,且推行碾压刘某某,曾某某驾车撞至北侧门面内停驶,导致刘某某死亡,三车和一个门面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曾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72.8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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