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湖南省石门县**乡**村**组,2020年11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早晨,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34线经架桥镇高速出口由南往北驶往石门县城,5时18分许途经**镇**村**组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在道路上行走,因曾某某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避让行人,导致赣******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倒刘某某后将其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个人赔偿款部分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曾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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