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5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闽G****小型普通客车沿三元区工业中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群工一路与工业中路交叉路口东侧人行横道时,撞击正在沿人行横道自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沈某某,造成闽G****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及被害人沈某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救治被害人沈某某,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与医护人员一起将被害人沈某某送至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次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行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沈某某一直在三明市中西结合医院接受治疗,至2020年10月7日2时许,经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8月1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8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膈疝、创伤性脾破裂、多发性骨折、失血性休克、腹腔感染致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死亡特征。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沈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