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55********,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YF16051****)沿金华市婺城区白门线自北向南行驶(压道路中心线行驶),8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白门线2KM+700M金华市婺城区十二局路段时,曾某某右转欲驶出时与由管宝莲驾驶的沿白门线西侧路边自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金华电动185***)发生碰撞,造成管宝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8月26日,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警,曾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传唤归案,期间始终予以配合,没有逃跑、抗拒的行为。2019年10月21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12月2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管宝莲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10日,曾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管宝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单、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伤势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江某某证言、被害人管宝莲的陈述以及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曾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的人谅解。综合全案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附:本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