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安居区**路**号**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川******重型栏板货车从安居向玉丰镇行驶,行至玉丰镇万百庄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找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10月19日,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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