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川Z****号重型仓栏式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上行线,与徐某某驾驶的鲁C****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川Z****号车上乘员赵某某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规定。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立案侦查,于2020年11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卷内并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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