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湘AL****小车沿宁乡市玉煤大道由煤炭坝方向往宁乡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回龙铺金玉工业园指挥部路段时,遇被害人曹某某沿玉煤大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因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车未及时发现站在双黄线旁让行的被害人曹某某,导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的AL****小车与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4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8日宁乡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己实际履行,取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无严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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