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17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湘******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S315线邵东县**村地段,撞到并碾压路上行人被害人宁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丈夫*、儿子*达成和解,已赔偿*、*26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民事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资料、血液酒精浓度仪器测试结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曾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曾某某系投案自首,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