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6********,汉族,专科毕业,青田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路**号**单元**室。2010年10月20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浙KW1****号小型越野客车(司乘2人),从青田县鹤城街道驶往瓯南街道,当日09时37分许,其驾车途经青田县瓯江大桥(北至南200M)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青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日8时36分许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肇事浙KW1****号小型越野客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宋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途经现场的公安民报警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2010)丽青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保险凭证、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青田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病历、探视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311211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青公司鉴〔2020〕94号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20〕青车检57号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视频录像材料目录、监控视频光盘1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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