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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伪造证件案)_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号,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伪造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证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川XM****轿车由广安市至邻水县处理车辆违章记录,当行驶至邻水收费站(G42沪蓉高速入口)进入邻水县城区时,被邻水县打非办查获汽车内8套打印的车辆行驶证,遂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打印的行驶证移交邻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经查证,8套行驶证所载车辆信息属实且存在违章记录。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车上的8套行驶证件均是伪造形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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