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22800********信用卡。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上述信用卡内开通**现金分期,该业务可以直接申请支取现金,未还金额不占用信用卡消费信贷额度,只占用现金分期还款信贷额度。2016年8月该卡开始逾期,浦发银行漳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邮件、上门的方式进行催收,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仍不归还。截至2016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尚未归还数额共计人民币254153.8元,其中,万用金本金220200元,刷卡消费未还本金33953.8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平和县小溪镇和平东路85号被抓获。

本院认为,万用金业务的发放属于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信用卡透支金额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