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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申领了一张易臻宝信用卡,卡号:62833062******。从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止,曾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218580元,期间还款人民币30350元,尚欠人民币188230元,后经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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