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大道**号附**号,暂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5时0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来凤路376号中国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处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即从该卡内取出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后将该款用于经营开支。
2019年3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接民警通知后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柳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当日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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