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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一遍天饭店出发,行驶至东葛滨湖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4.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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