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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干部,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高某某律师,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临澧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临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湘******小型轿车,与湘******在临澧县**街道安和家园小区前路段发生刮擦事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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