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71124****,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现住镇平县新纪元**。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驾驶豫R5****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健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老苏扣碗”门前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曾*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97.9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已赔付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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