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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环市东路往环市西路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G324线1136公路+100米路段时,操作不当发生自跌,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曾某某被送至到云浮市人民医院抢救并抽取血液作进一步检验。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

另查明,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查,曾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其因本次事故造成其视力一级残疾的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发生交通事故。酌定从重情节:1、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2、驾驶无年检、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曾某某现视力一级残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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