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县**乡**村楼**组,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公寓**栋**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0时26分左右,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合肥市长江西路与山湖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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